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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所碰到的问题
文章来源:安邦实业发布时间:2011-03-24阅读次数:
摘要:存执法过程中,一些安监执法人员不懂得、不重视收集相应证据,作出的相应执法行为不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此导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败诉。这类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不仪造成工作被动,且也影响了安监执法人员的形象。主要问题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均对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休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行...

存执法过程中,一些安监执法人员不懂得、不重视收集相应证据,作出的相应执法行为不能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由此导致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败诉。这类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不仪造成工作被动,且也影响了安监执法人员的形象。


主要问题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均对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有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休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成为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核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其执法行为依法承担举证责仃。但由于一些安监执法人员不熟悉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或囚为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配套规章尚不完善,在证据收集与运用方面卞要存在以下问题:


取证质量不高,证据不充分

长期以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存在着“重口供,轻事实材料”的现象,证据材料中只有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行政执法原则;有的检杏报告中提到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违法行为,面询问笔录中却对此违法事实只字未提,甚至证据材料中也没有相应的佐证材料。


取证程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


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应当收集哪些汪据,或应证明到何种程度等基本问题,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有的检查人员超越检查范围进行检查;有的不注重行政相对人的申述、申辩权利,甚至有的执法案件是先做出执法行为,后取证,甚至是进入复议、诉讼环节才取证。


取证方式相对单一


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制约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能力、手段、保障措施,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比起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方式主要集中在各种书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而物证、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式相对较少,致使证据来源面窄,证据的证明力较差。


盲目堆砌证据,缺乏必要的整理说明


有的案件较复杂,收集了大量证据;但大多存在着不能对所收集的证据根据具体证明对象进行分类整理的现象,而只是进行简单的堆砌。如有的检查报告和处罚决定书中只叙述认定的案件事实,而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认定过程和认定理由不进行说明;还有的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对于采信了哪些证据,不采信哪些证据,具体理由是什么,均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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