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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条例 保障工商职工权益
文章来源:安邦实业发布时间:2011-04-02阅读次数:
摘要:2010年12月20日,同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本刊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过程。答:《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自的健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创造了许多新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

2010年12月20日,同务院发 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定》,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将从2011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近日,本刊记者就新 《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 修改的过程。


答:《条例》自2004年1月1日 实施以来,对保障职工的权益,分散 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自的健 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工伤保险制 度在实施中创造了许多新经验,也出 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都需 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同务院法制办2006年启动了条 例修改工作。4年来,多次征求了地 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 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 全礼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 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修改 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12月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修改稿,2010年12月20日,国务 院止式发布了薪《条例》。总的看,《条 例》修改过程是一个慎重决策、广泛 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


问:请您具体介绍一下修改《条 例》的背景和原因?


答:修改《条例》的背景和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 要。原《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 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 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不再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 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 伤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这一 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 进行修改。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 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发现,现行制度 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 工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 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对 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 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 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 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偿做出了规定, 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 制度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 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 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问:新《条例》颁布实施主要有 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这次《条例》的修订,既是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 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 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 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 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 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 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 范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 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 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 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 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 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 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风 险,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 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南单位 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 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 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 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 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 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 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 位;对工伤康复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 规定,使我国的上伤康复事业有了强 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 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 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 度南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与 事后补偿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 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 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 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问: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 有哪些亮点?


答: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 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 主要有以下6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上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 作人员遭遇T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 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巾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 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 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 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 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 成木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 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 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_,工伤认定时 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 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上 伤认定中清的认定时限,巾原来规定 的60天缩短为15灭。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 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 和七生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 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 了同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 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保 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 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 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 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 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 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 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 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 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 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 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问:贯彻实施新《条例》,当前 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2011年1月1日,新《条例》 正式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应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 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实施 好新《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成立了由有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 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各省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 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 加以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 加强对地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 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进一步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 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新《条 例》的贯彻落实。


二是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 学习工作。我们制定了宣传方案,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 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 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 和社区进行宣传,努力使新《条例》 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够家喻户晓,提 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2011年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全国各 地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为新《条 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对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 工伤保险相关人员进行分级次培训, 帮助他们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条例 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 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还应认真 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与相关管理人员 的学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新《条例》的自觉性。


三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 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新 《条例》要求,出台《工伤认定办法》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 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 缴纳办法》等。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也要对现行相关的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 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 改或废止;对新《条例》授权地方 制定的政策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 善。在清理和制定法规过程中,要妥 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 的平稳过渡。


四是切实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 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 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 有关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 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 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新《条 例》的贯彻落实。(本文转载自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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