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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的哲学思考
文章来源:安邦实业发布时间:2011-06-28阅读次数:
摘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企业在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问题到底出自哪里?不妨让我们对企业安全责任作哲学上的思考,以利于理清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思路。安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企业在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问题到底出自哪里?不妨让我们对企业安全责任作哲学上的思考,以利于理清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思路。


安全责任的社会属性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几乎无人不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规范是系统的、完备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企业也相应地制定了规章制度。那么为什么可预见的、可避免的事故仍在发生,江泽民同志的题词切中要害,“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缺乏安全责任感、责任心是原因之一。中国有句话叫“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安全生产方面完全可以借用,“万事俱备,只欠责任心”。必须深刻认识安全责任的社会属性,才能理解“责任是安全之魂”,才能感受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无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题是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实现产品销售。但是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必须保证以安全为前提,以保证人员不受伤害为首要任务。


安全责任,有大小、主次、直接间接、层次、职责、时空之分,说到底是社会责任,企业居主体地位,要承担主要的社会责任。企业要承担起主要的社会责任,就要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矛盾的特殊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安全责任的对立与统一


我们之所以要分析安全责任对立与统一的特殊性,是因为“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换句话说,不识矛盾的特殊性就无法解决一切矛盾,因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必要前提。


个人与企业


安全责任在个人与企业方面的对立与统一表现为利益关系。个人要履行安全责任,主要表现为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与改造,按章操作,按规定拒绝违章指挥。这些都需要企业大量持续地投入,而这些投入又不表现转化为利润,这就是对立性。然而企业没有这些投入,就必然导致事故不断、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等后果,还有进行善后处理的投入。事前安全投入,可以防止事后更多的投入,这就是统一性。


个人与家庭


安全责任在个人与家庭方面的对立与统一表现为家庭关系。统一性不需多说,“一人平安,全家幸福”。对立性不明显,但是不难理解。要想保证一个人在岗位的安全,特别是危险岗位,需要家庭其他成员多方面的付出要保证他休息好,少做点家务,少操点心,还要遇事做必要的忍耐,尽量不惹他生气,这就是对立性。


生产与安全


安全责任在生产与安全方面的对立与统一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没有哪个企业对生产的投入不具有主动性,因为有投入才有产出:许多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往往是不情愿的,因为有投入看不到产出,表面上是对立的。但是无数的事实告诫我们,如果不对企业安全生产给予必要的、足够的投入,迟早有一天会出大事,迟早有一天还要向安全生产追加投入,而且是更多的投入,本质上对生产的投入和对安全的投入是统一的,不过生产的投入直接表现为产出:而安全的投入表现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这也是一种“产出”。主体与监管


安全责任在主体与监管方面的对立与统一表现为管理关系。企业是被管理者,监管部门是管理者。企业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处理,落实与执法,两者具有统一性。然而企业与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条例的认识差别、对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差别,尤其是对企业投入的出发点不同,落实与执法两者又具有对立性。就拿投入来说,企业往往是用蕞少的投入来实现达标;监管部门考虑往往是从蕞大的保险系数出发去衡量企业的投入。


企业与社会


安全责任在企业与社会方面的对立与统一表现为社会关系。企业在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治理与社会是统一的,企业足够的投入和科学的治理,不仅保护了企业自身利益,也减少了员工伤害,也就最终保护了家庭的完整和幸福。反之亦然。


安全责任各方的地位与相互作用


安全责任各方即:个人、家庭、企业、政府。“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作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政府监管的自我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自我保护措施,企业的自我保护措施可以增强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形成家庭自我保护氛围;反之,自下而上的作用亦然。安全责任各方缺一不可,必须共同起作用,才能保一方平安。


安全责任各方缺一不可,各方的地位是否平等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正如毛泽东所说:“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比如某矿难,政府监管部门已查封,令其停产整顿,但是矿主为了追求利润,无视禁令,强行开工,导致矿难发生,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这就足以证明:企业是安全责任的主要方面,政府、个人、家庭是次要方面。


次要的方面是不是就无能为力呢?也不是。但要为他创造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次要的方面可以转变为主要的方面。还拿上面的矿难为例,那些矿工不知道可以依法拒绝违章指挥吗?为什么还下矿作业?为了生活,道理就这么简单。假如政府能够制定某种保护措施,让矿工依法拒绝违章指挥后没有生活之忧,那么矿工一定不会冒死下矿作业,那样许多矿难是可以避免的。安全责任各方在安全问题上,不论是主要方面,还是次要方面都是大有可为的,问题在于如何为?就一个企业来说,在安全问题上,眼睛要始终盯住“一把手”,而且是层层的“一把手”,因为他们是一个企业、不同层次的矛盾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安全问题是经济范畴里的社会问题,必须以经济手段为主加以根治,生产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让他足以悔恨终生!让别人足以望而却步!


大连电机集团贾百旭/文编辑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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